企业注册
名称登记
公司登记
非公司企业登记
企业集团登记
企业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法规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领取或下载);
2、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3、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4、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5、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
6、投资人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填写的内容无论保证与否都应是真实的、合法的、和有效的;
7、已核未完成企业登记的名称,投资人发生变化的,应向名称原核准机关重新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8、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企业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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